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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公告
实验人员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21年版)
2021-04-23 编辑:动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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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屏障设施内的操作,保障浙江大学实验动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屏障设施的正常运行、保证我校师生教学科研用动物实验的正常开展、消除生物安全隐患、提高中心的专业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2、引用文件

1.《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2017))

2.《实验动物 环境及设施标准》(GB14925-2010)

3.《关于善待实验动物的指导性意见》(国科发财字(2006)398号)

4.《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2009))

5.《浙江大学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9】1号)

3、违规处理办法

    凡进入我中心的人员均需接受中心准入培训与考试,获得本中心准入权限后,方可进入动物实验设施,并授予初始信用分12分。实验人员进入动物饲养设施后的所有操作必须遵照本中心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按其情节严重判定扣除相应分值,信用分全数扣尽者将取消准入资格1个月,期满后重新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3.1 适用范围:在实验动物中心屏障环境及相关设施内进行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的所有实验人员。

    3.2 处理等级与要求

        1)被扣1分者:口头警告

        2)被扣3分者:口头警告,书面检查。

        3)被扣6分者:导师签字的书面检查并上墙公示(隐去姓名)30日。

        4)被扣12分者:导师签字的书面检查且上墙公示(隐去姓名)60日,并取消其中心准入资格1个月,期满后重新参加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准入资格。

4、具体扣分办法(部分条款须根据情节严重调整扣除分值)

    112分项:

a. 未经许可私自将动物带入屏障,将未经检疫或无合格证的动物引入屏障者。

b.擅自带领无准入权限的人员进入中心屏障环境饲养区域者。

c.未经授权,擅自进入未开通权限的屏障区域者。

d.未通过实验方案伦理审核开展动物实验者。

e.存在严重违反动物福利与伦理要求的行为者。(如,未确认动物完全死亡将其直接存入冰箱者、非实验目的戏虐动物者、涉及动物手术时未施加麻醉方案者等)

f.未穿戴口罩、手套、隔离服等PPE进入屏障区域者。

g.未经许可擅自放射性、传染性、剧毒物品等带入屏障环境者。

h.擅自携带未经灭菌消毒的物品进入屏障区域者。

i.未经允许,擅自取用他人实验动物者。

    2)6分项

a.未按照要求正确穿戴口罩、手套、隔离服等PPE进入屏障区域者,或穿着隔离服离开屏障外后又折返者。

b.擅自将未经使用的饲料、垫料、口罩、手套等动物饲养相关物资带出中心者。

c.未按规范要求向屏障内传递物品者(如,不规范使用传递窗等)

d.特殊需求下,动物离开暂养区后在外过夜,次日再归还者。

e.随意进入未授权的饲养间者。

f.未按照已过审实验动物方案执行动物实验操作者

g.实验结束后不及时按照规范处理实验动物,或动物尸体未及时处理存放于冰箱中者。

h.随意占用他人笼位或功能性笼位者。

i.随意开关动物饲养间照明,扰乱实验动物昼夜节律者。

    3)3分项

a.未经指纹确认尾随他人直接进入屏障区域者。

b.实验期间产生的利器(包括注射器、针头、玻璃等)未及时按规定处理。如造成人员损伤应酌情加重扣分分值。

c.动物到达中心后未及时传入屏障,致动物在屏障外非标环境过夜者。

d.未经同意擅自取用他人的实验用品对他人工作造成影响者(按价值酌情处理)

e.发生其他错误行为并在饲养管理人员或其他实验人员提醒之后,坚持错误做法不改正者。(可与其他扣分条款相叠加)

    4)1分项(根据严重自行评估,判定扣分和/或口头警告)

a.使用传递仓时未进行登记者;委托安乐死小鼠存放时未进行登记者。

b.实验结束后未及时清理并消毒操作台面或手推车者。

c.在屏障环境饲养间地面上进行动物操作,或造成小鼠逃逸未及时通知或抓回者。

d.动物出现严重健康状态异常或饲养笼内严重超量接到动物中心的通知后48h无响应者,或擅自摘取或转移提示牌者。

e.进出屏障环境实验室未随手关门者。

f.在屏障环境内大声喧哗、吵闹、聊天、放音乐等产生噪音行为者。

g.实验期间产生的废弃物未及时按规定处理,留在饲养间或实验室者;在安乐死收集盒中违规投放不适用废弃物(包括废纸、废垫料、仔鼠等)

h.在屏障内手套破损后未及时更换,或在屏障内不规范更换手套

i.IVC笼盒使用不规范(如笼盒在IVC架上插反、笼盒未盖紧密闭等)

    5)其他事件:详细描述事件经过,经三方讨论后再酌情扣分